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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11 09: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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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扫黑除恶工作部署要求,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积极性,鼓励公民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和一般恶势力犯罪团伙。

   第三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举报黑恶势力犯罪、提供相关线索并经查实,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和一般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及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公民根据公安机关另行发布的具体举报需求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按照谁核查、谁认定、谁奖励的原则,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举报奖励资金。特别重大涉黑涉恶线索由省级公安机关核查,线索查实认定后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奖励资金;重大涉黑涉恶线索由市级公安机关核查,线索查实认定后由市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奖励资金;一般涉黑涉恶线索由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线索查实认定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奖励资金。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

   (二)正在被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的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线索;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具体落脚点或藏身地线索。

   第六条  公民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案件线索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案情和有关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等情况。

   第七条  公民举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故意编造、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同时,举报人应说明线索来源。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八条  公民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一)来信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信箱(或来信地址)举报;

   (二)互联网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互联网举报信箱举报;

   (三)现场举报。公民可直接到公安机关或向公安民警当面举报;

   (四)其他方式举报。

   第九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并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可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保证密码的安全。

   第十条  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核查、奖励、宣传等过程中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公民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按照线索核查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核查。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经核查属实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公民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挥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重要作用。

   直接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直接获取有力证据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重要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获取其他相关线索、信息,通过进一步工作,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第十三条  公民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和核查结论不同,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0—5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0一20000元。查获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查获一般恶势力团伙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二)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一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500一1000元。

   (三)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起直接作用的,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2000一5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1000一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同一人举报而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该团伙成员及破获团伙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案件,在其中较高奖励幅度内确定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0元。多人共同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公安机关最先受理该线索的举报人。多人同时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举报人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二)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五条  奖励在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被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抓获,相关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兑现。

    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时间: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公安机关以《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移送审查起诉后;恶势力犯罪团伙为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审查起诉后。

   第十六条  公民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在相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10日内,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或获奖信息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七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举报材料复印件或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举报材料复印件或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举报人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并提供举报材料复印件或简述线索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实行。《安徽省公安机关公民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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