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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6月23日(第二十一批)交办我市的10件信访件,截至6月29日,已办结4件。其中,经查属实的3件,部分属实的4件,不属实的3件,责令整改2家。 | |||||||||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是否属实 | 调查核实情况 | 处理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LX202200100 | 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群众对LD202200468回复提出质疑:一、大通区自然资源局的违法行为,为什么让大通区自然资源局回复。二、是否存在毁坏林地行为。三、上窑镇外窑村狼洞山采石塘口规划治理工程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四.安徽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就是挂靠的,真正现场施工,现场售卖山石的均是上窑镇和大通区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五、工程是否完成覆土62500余平方,植树6800余棵? | 大通区 | 生态 | 不属实 | 一是关于“大通区自然资源局的违法行为,为什么让大通区自然资源局回复问题”的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通分局对有关问题进行回复,是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有业务牵头指导和监管责任,大通分局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在大通区具体行使相关工作职能。二是关于“是否存在毁坏林地行为”的问题。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的下达是由自然资源部废弃矿山图斑数据库决定,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狼洞山、猫山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范围,均在自然资源部下达的废弃矿山图斑数据库中。由于以往矿山无序开采,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均遭到很大的破坏,项目大部分地区,岩石裸露,有些区域更是形成了寸草不生的岩石面平台,只有项目外围有新栽植胸径不足1厘米的苗木,对部分陡坡及崖壁上生长多年树木,在项目设计阶段已安排避让,不存在毁坏林地的问题。三是关于“上窑镇外窑村狼洞山采石塘口规划治理工程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皖自然资修函〔2021〕36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淮南市2021年度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淮府秘〔2021〕9号)文件要求,区政府作为生态修复项目责任主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上窑镇人民政府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通分局牵头进行业务指导,九龙公司协调配合。委托组织编制单位对上窑镇外窑村狼洞山采石塘口进行规划治理工程设计。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组对该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后,通过了该设计方案,并下达相关批复函(批复文号:淮自然资规〔2021〕188号),同意大通区按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因此,上窑镇外窑村狼洞山采石塘口规划治理工程设计,符合相关规定。四是关于“安徽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就是挂靠的,真正现场施工,现场售卖山石的均是上窑镇和大通区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的问题。2021年8月30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公告,2021年9月10日在区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招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为安徽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挂靠行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上窑镇人民政府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规定,“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为此,项目工程实际所产生的多余土石料约14万吨,由大通区人民政府委托区龙腾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拍卖,销售收益纳入区财政。五是关于“工程是否完成覆土62500余平方,植树6800余棵问题”的问题。该工程严格按照《淮南市大通区外窑村狼洞山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设计》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通分局、上窑镇人民政府对施工现场进行经常性巡查,确保项目施工按时按质完成。目前项目已经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通过(验收文号:淮自然资规函〔2021〕293号),下一步继续加强管护。 | 无 | 无 | |
2 | LD202200110 | 安徽东华通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潘集区平圩镇)存在以下问题:1、该公司在处置危废过程中,未按照2020版标准进行处理,不符合操作规范;2、 部分物料燃烧后产生的飞灰直接丢弃至填埋厂进口处坑洞内(3米-5米)进行简单处理,未使用水泥进行稳定化,不符合飞灰处理标准。 | 潘集区 | 固废 | 部分属实 | 一是关于“该公司在处置危废过程中,未按照2020版标准进行处理,不符合操作规范”的问题。经核查,安徽东华通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固废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6年12月19日由原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批复(皖环函〔2016〕1389号)。该项目于2021年11月30日通过自主验收。建设内容:2*30吨/日的回转窑焚烧炉,52.7吨/日的固化系统,总库容为84万立方米的填埋场(包括一般填埋区20万立方米和危废填埋区45万立方米)。1、安徽东华通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填埋场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一般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根据化验结果,采取焚烧或填埋(部分直接进入填埋场,部分固化后进入填埋场)的方式处置。飞灰经水泥固化后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场场底防渗系统各层材料由下而上分别为:地下水倒排系统、压实黏土层、钠基膨润土层、HDPE光面膜、复合土工排水网、HDPE光面膜、无纺土工布、渗滤液倒排层、土工滤网。填埋后采用HDPE覆盖。2、安徽东华通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设置有废气收集装置,废气经喷淋+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通过喷淋+UV光催化氧化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焚烧炉尾气采用2套“SNCR脱销+余热锅炉+急冷塔+脱酸反应器+布袋除尘器+湿式脱酸+湿式静电除尘”处理后高空排放。固化车间生产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料坑无组织排放采取回转窑风机进风口收集,经回转窑焚烧后尾气为焚烧车间焚烧尾气,停炉期间料坑无组织排放废气由负压管网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废气处置装置。3、该公司《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废气排放口装有在线监测系统,调阅在线监测系统历史数据,未发现异常超标情况。二是关于“部分物料燃烧后产生的飞灰直接丢弃至填埋厂进口处坑洞内(3米-5米)进行简单处理,未使用水泥进行稳定化,不符合飞灰处理标准”的问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焚烧车间、固化车间正在运行,填埋场未进行填埋作业。现场查阅该公司危险废物处置方案,残渣、盐渣、废母液等与飞灰、水泥、水进行固化试验。调阅固化车间工作日志,均使用水泥进行固化。 | 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责成安徽东华通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作业时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无 | |
3 | LD202200147 | 安徽东华通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潘集区平圩镇刘巷村西北角)固废填埋场,每逢阴雨天气弥散恶臭气味,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 | 潘集区 | 固废 | 部分属实 | 经核查,安徽东华通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填埋场,一般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根据化验结果采取焚烧或填埋(部分直接进入填埋场,部分固化后进入填埋场)的方式处置。填埋场场底防渗系统各层材料由下而上分别为:地下水倒排系统、压实黏土层、钠基膨润土层、HDPE光面膜、复合土工排水网、HDPE光面膜、无纺土工布、渗滤液倒排层、土工滤网。填埋后采用HDPE覆盖。现场核查时,在固废填埋场能嗅到异味,但调阅该公司5月份(采样日期5月24日)、6月份自行监测报告(采样日期6月12日),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硫化氢、氨气、非甲烷总烃)未超标。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曾多次赴安徽东华通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并于2021年8月29日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1月27日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责成安徽东华通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填埋作业结束后及时进行覆盖。 |
无 | |
4 | LD202200710 | 毛集实验区毛集镇花家湖出煤路左侧,一家慧强物资回收公司(废铁加工厂)每天不间断进行作业,噪音较大且油污四溢,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及污染该处环境。 | 毛集实验区 | 生态 | 部分属实 | 2022年6月9日接到群众反映信访件,毛集实验区组织区环保局、区经贸发展局、区应急局、区国土局、毛集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毛集分局、毛集镇人民政府对慧强物资回收公司进行联合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位于毛集镇花家湖出煤路左侧,主要经营回收废铁等金属件进行切割破碎及销售。该公司营业执照及环评手续齐全,每天白天生产8小时。该公司自疫情以来破碎工序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发现有油污污染环境的现象,但厂区内物料堆放混乱,不符合环保要求。针对群众之前向市长热线反映的情况,2022年4月27日毛集镇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淮南市宜青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噪音达标排放。2022年6月17日接到群众再次投诉的信访件,经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噪声主要来自吊运废铁装车时发生的噪音。针对群众多次反映重复件问题,毛集实验区正积极推进整改工作。 | 1、已责令公司早上七点后进行作业,破碎工序一旦生产必须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该公司正在对场地物料进行清理,要求日常管理按相应环保要求。 |
无 | |
5 | LD202200715 | 田家庵区安城镇王巷村内的一家豆腐作坊,将污水长期通过王巷村沟渠排放至淮河水域内,每日散发较为难闻气味,且污染水源。 | 田家庵区 | 大气,水 | 属实 | 收到信访件后,立即安排专人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核实,该处确有一家豆腐作坊,污水直排下水道,无排至淮河水域形象。 | 属地乡镇已要求该豆腐作坊负责人立即对相关机械设施进行拆除,并安排专人现场监督拆除工作。 | 无 | |
6 | LD202200723 | 群众反映,寿县寿春镇陡涧村村民鲍某爽、李某贵、张某文长期在村内养殖生猪,每日散发难闻气味,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且养殖厂污水通过陡涧村沟渠排放至瓦埠湖内,造成水源污染,现希望部门将养猪场予以拆除。 | 寿县 | 大气,水 | 部分属实 | 经查,寿县寿春镇陡涧村村民鲍某爽、李某贵、张某文养殖生猪多年,此3家养殖户均是参加寿县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单位,养殖场粪污的处理利用经过县畜牧服务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新财政局等单位验收合格。现场存在气味难闻情况,并未发现有污水外排现象。 | 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寿春镇党委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养殖户加强猪舍日常管理,及时冲洗猪舍,清运粪便;定期检查粪污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正常使用;对堆粪棚内的粪便进行堆肥处理,降低臭气浓度,做到达标排放。 | 无 | |
7 | LD202200724 | 群众反映,潘集区夹沟镇鸽笼村村民近期在村内泥河河面私挖鱼塘,破坏河面环境,且影响生态发展。 |
潘集区 | 生态 | 属实 | 经核查,由于泥河水位下降,夹沟镇鸽笼村村民刘某在泥河岸边滩地开挖,横栏土坝,面积约50亩;楚庄村村民楚某华在泥河岸边滩地开挖,横栏土坝,面积约40亩。 | 6月23日,潘集区水利局水政执法大队现场要求村民刘某、楚某华立即停止施工,并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 | 无 | |
8 | LD202200725 | 田家庵区八佰伴商场楼顶与金地置业写字楼楼顶处,安置多部空调外机,每日运行时,器械轰鸣声较大,噪音扰民严重,现希望部门督促整改,增加隔音板,降低噪音。 |
田家庵区 | 噪声 | 属实 | 经现场核实,该信访件与第二十批受理编号LD202200688信访件内容基本一致,田家庵区八佰伴商场楼顶与金地置业写字楼楼顶处空调外机作业可能存在噪音扰民的现象。 | 属地街道联合田家庵区城管部门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分别要求商户立即对八佰伴商场楼顶、金地置业写字楼楼顶空调外机安装隔音降噪措施。 | 无 | |
9 | LD202200726 | 群众反映,近期中燃公司在凤台县刘集镇山口村南码头建设燃气储蓄站,其认为距离淮河较近,且淮河水域内存在淮王鱼(淮河稀有鱼种),故担心若发生燃气泄漏情况,将对水源造成严重污染,并且该储蓄站距离居民区较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同时其表示中燃公司疑似存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储蓄站,希望部门予以查处。 | 凤台县 | 水 | 不属实 | 2022年6月24日,凤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中燃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检查。经核查,该投诉点位于刘集镇山口村境内,该项目名称为山口村LNG瓶组气化站工程,建设地点山口村南港码头,建筑面积90平米,北边距离民房16米,东边距离民房15.5米,西边距离民房20米。项目不产生废水、固体废物、废液、废油。目前工程正在建设地基,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234042100000012),该项目属于《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146项 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中的“其他”项。 | 无 | 无 | |
10 | LD202200727 | 群众反映,其2022年6月16日通过淮南市政务服务网“新桥环保窗口”一栏查看到寿县寿春镇“山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公示信息,但其对公示内容存有异议,称该公司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及涉嫌倒卖项目的情况,望部门予以核查。 | 寿县 | 其他 | 不属实 | 经查,山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寿县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场地(位于寿县炎刘镇龙楼村),对原料进行破碎、筛分、水洗等工序,生产不同规格粒径的砂石、石粉等产品,4月26日,寿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人及新桥窗口审批负责人到寿县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勘查现场,现场负责人有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俊、山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齐某庆,现场明确山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阳光建材公司4000平方米场地,具体位置四至,以双方签定租赁协议为准。6月16日,在通过专家函审确认后,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新桥窗口进行了网上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该项目公示内容有关的投诉。公示内容中的项目概况,来源于寿县发改委文件批复和山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文本,如产品、产能和生产线等。该项目按程序审批未发现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及涉嫌倒卖项目的情况。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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